员工被辞退后索要赔偿金1.2万元,国晖代理单位仅支付3000元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黄某,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广州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住所: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人提起仲裁称,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入职,在被申请人处担任淘宝美工的职务,每月工资为6000元。2019年10月16日,申请人被辞退。
在职期间,被申请人交代的工作申请人都有完成,可能临近过年了,然后现在公司又没有事情做了,不想养人,所以找各种理由说申请人工作不好。后来被申请人以断网的理由叫申请人不用上班,其实已经招了另外一个员工顶替申请人上班,又以申请人聊天来说事。耽误了我一天半的时间,这个时间也应该给我算工资,发工资的时候也没有给我结算。申请人被辞退后,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故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2万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双方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3000元;
二、申请人放弃本案仲裁请求;
三、申请人领取上述款项后,双方不得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劳动权利义务通过任何形式向对方主张权利。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申请人因自身存在过错,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定,因此被单位辞退。但是申请人被辞退后,以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赔偿金1.2万元。
国晖律师接到被申请人的委托后,整理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且通过录音证明申请人本身存在过错,被申请人将其辞退合理合法,因此只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最终,在国晖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补偿金30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SHMS0072-1162号档案编写】